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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優)評選辦法

來源: 時間:2010-03-03 14:11:45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我國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決定在全行業開展創建國家優質工程評選活動,獎名定為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以下稱魯班獎)。
     第二條 魯班獎是我國建筑行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魯班獎的評選對象為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工程,獲獎單位分為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魯班將的評選工作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魯班獎工程由我國建筑施工企業自愿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公司)建設協會擇優推薦后進入評選,質量應達到國內一流水平。
     第四條 魯班將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為80個。獲獎工程的類別(另附件1略)原則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獲獎總數的45%;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12%;市政、園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評選工程范圍
     第五條 評選魯班獎的工程,必須是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并已建成投產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㈠工業建設項目(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工程規模應符合附件2(略)的規定。
     ㈡交通工程。工程規模應符合附件3(略)的規定。
     ㈢水利工程。工程規模為庫容量在1億立方米以上(含)水庫的主體工程。
    ?、韫步ㄖ褪姓?、園林工程。工程規模應符合附件4(略)的規定。
     ㈤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和高層住宅)。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要求:
    ⒈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
    ⒉非住宅小區內的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單全高層住宅。
    第六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工程范圍:
    ㈠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境外工程。
     ㈡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并進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㈢竣工后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㈣保密工程。
     ㈤有質量隱患的工程。
     ㈥已經參加過魯班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每年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的竣工工程數量及完成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總公司)魯班獎的參評工程數量。
     第八條 申報魯班獎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㈡工程施工符合國家和行業施工技術規范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質量(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優良,達到國內同類型工程先進水平。
    ㈢建設單位已經對工程進行驗收。
    ㈣工程竣工后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檢驗,沒有發現質量問題和隱患。
    ㈤工業、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條件外,其各項技術和經濟效益指標應達到本專業國內先進水平。
     ㈥住宅小區工程除符合本條㈠至㈣款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小區總體設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
    ⒉公共配套設施均已建成;
    ⒊所有單位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優良。
    ㈦住宅工程應達到基本入住條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條 申報魯班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在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他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
    ㈡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園林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㈢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分裝修裝飾的施工。
     第十條 一項工程允許有三家建筑施工企業申請作為魯班獎的主要參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
     ㈡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
     ㈢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優良。
     第十一條 兩家以上建筑施工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有聯合承包合同,可以聯合申報魯班獎。住宅小區或小區組團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完成,應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業申報。如果多家企業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區開發單位申報。
     第十二條 一家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年內只可申報一項魯班獎工程。
     第十三條 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受到省、部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資質降級處罰的建筑施工企業,三年內不允許申報魯班獎。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魯班獎的申報程序:
    ㈠地方建筑施工企業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申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所屬建筑施工企業向其主管部門建設協會申報;未成立協會的,可向該主管部門的有關司(局)申報。
    ㈡申報魯班將的主要參建單位,由主要承建單位一同申報。
     ㈢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所屬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的工程,應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的意見;地方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的專業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應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專業協會的意見。
     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建設協會依據本辦法對企業申報魯班獎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包括有無主要參建單位),并在《魯班獎申報表》中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加蓋公章,正式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推薦。推薦二項以上(含)工程時,應在有關文件中注明被推薦工程的次序。
    ㈤對于被征求意見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公司)建設協會,應在《魯班獎申報表》中相應欄內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對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將沒有通過初審的工程告知推薦單位。
    第十六條 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㈠內容:
     ⒈申報資料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⒉《魯班獎申報表》一式兩份;
    ⒊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1份;
    ⒋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的證明文件(原件)或證書復印件1件;
    ⒌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資料一式兩份;
    ⒍評選為省、部級優質工程或省、部范圍內質量最優工程的證件復印件1份;
    ⒎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復印件1份;
    ⒏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書復印件1份;
     ⒐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資料復印件各1份;
     ⒑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轉片各20張;
     ⒒有解說詞的工程錄像帶一盒(或多媒體光盤)。
     ㈡要求:
     ⒈必須使用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統一印制的《魯班獎申報表》,復印的《魯班獎申報表》無效。表內簽署意見的各欄,必須寫明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對未簽署具體評價意見的,視為無效。
     ⒉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辨認;
    ⒊申報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并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資料中涉及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筑面積、結構類型、質量評定、工程性質和用途等數據和文字必須與工程一致。如有差異,要有相應的變更手續和文件說明;
     ⒋工程錄像帶的內容應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開挖、基礎施工、結構施工、門窗安裝、屋面防水、管線敷設、設備安裝、室內外裝修的質量水平介紹,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體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措施等。
    第五章工程復查
    第十七條被推薦工程經初審合格后進行現場復查。根據工程類別和數量,組織若干個復查小組。復查小組由專業技術人員4-5人組成,被查工程所屬地區建筑業協會或部門建設協會選派1人配合工作。
     第十八條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㈠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介紹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水平和質量評定結果。
     ㈡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水平。凡是復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㈢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小組與使用單位座談時,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㈣查閱工程有關的內業資料:
     ⒈立項審批資料,包括工程立項報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工程報建批復文件等(上述資料應是原件);
     ⒉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
     ⒊全部管理資料。
    有關技術、質量和管理資料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該是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
    ㈤復查小組對工程復查的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講評。
    ㈥復查小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查報告。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九條 魯班獎的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由2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18人。評審委員必須是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專業技術、并擔任過一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由地區建筑業協會和部門建設協會根據評委條件,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推薦,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確定。
    評審委員會的成員采取定期輪換制。每三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堅持嚴格、認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則。評審會議必須由評審委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和工程復查小組的匯報,通過審查、觀看工程錄像、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和中國建筑業協會每年召開頒獎大會,向榮獲魯班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授予魯班金像、獎牌和獲獎證書,向榮獲魯班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獲獎證書,并對獲獎企業通報表彰。主要承建單位可在獲獎工程上鑲嵌統一榮譽標志(制作說明和圖樣參見附件5略)。
    有關地區、部門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魯班金像和獎牌。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組織編制出版《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獲獎工程專輯》,將獲獎的工程和獲獎企業載入我國建筑業發展史冊。
     第八章 紀律
    第二十六條 申報魯班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取消獲獎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工程復查人員和評審委員會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工程復查或評審委員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經獲得魯班獎稱號的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中國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魯班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99)建協字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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