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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質量缺陷責任制度”防范和化解施工風險

來源: 時間:2013-04-01 13:14:50 瀏覽次數:

        與1999版合同相比,2012年11月16日由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牽頭負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訂課題組完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稱“新版合同”)中的亮點或創新之三為設置了“質量缺陷責任制度”。本文即介紹新版合同中的“質量缺陷責任制度”,并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實踐對運用該制度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施工風險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新版合同中的“質量缺陷責任制度”

        1999版合同在第34條中規定了“質量保修”,未規定質量缺陷責任;菲迪克合同第11條中規定了“缺陷責任”。新版合同在參考菲迪克合同和9部委2007年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關于“缺陷責任”規定的基礎上,引入了“質量缺陷責任制度”。新版合同第15條【缺陷責任與保修】中分款規定了“工程保修的原則”、“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保修”。根據新版合同第15條的規定,在工程移交給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由發、承包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該期限(包括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的保修可由承包人提供保修保函或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最低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在新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責任期”之后,關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的修復,就同時存在著“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兩者之間顯然存在重合和交叉之處。新版合同在第1.1款【詞語定義與解釋】中對“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等詞語做了定義與解釋:缺陷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補義務,且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北P奁谑侵浮俺邪税凑蘸贤s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倍|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备鶕@些定義與解釋及新版合同第15.3款中關于“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的規定,在新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責任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承包人質量保證金退還的問題,避免承包人質量保證金被發包人長時間地扣留。新版合同第15條中詳細規定了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4天內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應在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14天內將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核實完畢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逾期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56天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運用“質量缺陷責任制度”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施工風險

        新版合同中“質量缺陷責任制度”的設置,顯然有利于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及時退還,避免承包人質量保證金被發包人長時間地扣留,但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返還質量保證金的申請,而且承包人還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否則發包人有權在返還質量保證金時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筆者正在處理的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就涉及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問題。該案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質保金為工程結算款的5%,其中2%質保金在兩年保修期滿后退還,3%質保金在五年保修期滿后退還,該工程結算款約7000萬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履行了一段時間的保修義務,但之后就拒絕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并發生了幾十萬元的維修費用,因此時五年質保期未滿(兩年質保期已滿),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建設單位已支付的工程款、未滿五年質保期應扣留的3%質保金及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等款項之后,建設單位已經超付了140多萬元工程款,建設單位遂提起訴訟,要求施工單位返還超付的工程款。盡管此時施工單位尚有3%質保金(約210萬元)在建設單位處,但因五年質保期未滿,3%質保金的退還期尚未屆滿,施工單位需要在該案中承擔退還超付工程款的責任,剩余3%質保金只能等五年保修期滿后再要求建設單位退還。如雙方采用新版合同簽訂施工合同,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期滿后退還,則不會出現該案中施工單位3%質保金在五年質保期滿后才能退還的情形。相對而言,“質量缺陷責任制度”的設置增加了發包人的義務,對發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發包人應在合同中約定盡可能長的缺陷責任期(如無特殊情形,建議約定為最長的24個月),在缺陷責任期內如出現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情形,發包人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2.在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提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核實完畢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如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應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后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的申請后,無論是否同意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者有其他要求,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否則視為發包人同意返還質量保證金。3.因缺陷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包括延長的期限在內),而工程保修期可能會長于24個月,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期為5年,按照新版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將在缺陷責任期滿(最長不超過24個月)后退還,但此時建設工程部分部位的保修期可能尚未屆滿,如何確保承包人在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情況下仍能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則成為發包人必須解決的問題。對此,發包人可在合同中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的)工程保修期內的工程保修義務及未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同時加強合同履約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通知承包人保修等義務并收集與保修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承包人未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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